赔600万还要坐牢三名驴友在著名景区

3名“驴友”擅自攀岩,

对三清山巨蟒峰岩柱体

造成了不可修复的严重损毁。

年12月30日,

3人以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被法院公开宣判,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连带赔偿万等

新浪江西

事件回顾

事情发生在年4月15日清晨,江西上饶三清山风景区工作人员在巡山过程中发现,“巨蟒出山”的巨型石柱上有人正在攀岩。

据当地媒体报道,攀登“巨蟒出山”的3名驴友为两男一女,来自浙江台州,年4月14日晚入住景区宾馆,15日凌晨开始实施攀登行为。知情人士称,3名驴友用无人机把登山绳索悬吊在“巨蟒出山”石头固定好,然后再进行攀岩。

作为三清山的标志性景观,巨蟒出山是自然资源的瑰宝,是不可再造的旅游资源,禁止任何形式的攀岩活动。

后经现场勘验,这3人共在巨蟒峰岩柱体上打入岩钉26枚。经地质专家论证,他们的行为对巨蟒峰岩柱体造成了不可修复的严重损毁。

案发后,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分局以三被告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立案侦查。

年8月15日,上饶市检察院审查后以张永明等三人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向上饶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认为,三被告以破坏性方式攀爬巨蟒峰,破坏了珍贵的地质遗迹,仅提起刑事诉讼不足以弥补其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经呈报江西省检察院批准,于年8月29日向上饶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清山巨蟒峰

年12月30日,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张永明、毛伟明、张鹭三人故意损毁三清山巨蟒峰刑事及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刑事诉讼判决

被告人张永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毛伟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鹭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免予刑事处罚。

民事诉讼判决

被告张永明、毛伟明、张鹭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付出的专家费15万元。

在过去的一年中(年),

“驴友”们的遇险还真不少

3月4日,6名驴友到南宁市上林县大明山龙头峰探险时意外失联,经消防、蓝天救援队等数百名救援人员多方搜救,在失联超过96个小时的情况下,6人全部获救。6月12日,7名野外徒步爱好者组成队伍在卧龙保护区“大雪塘”徒步穿越。当日上午发现有网名为“江城子”的同伴失踪,经过寻找后发现“江城子”已经死亡。7月6日,来自上海、江苏的16名驴友在仙居县丽人谷溯溪游玩时遭遇突发暴雨而引发的山洪,陷入险境。7月21日,江西靖安高湖镇西头村局部暴雨导致山洪突发,名户外徒步驴友被困山中,多人一度失联。此次事件造成4人死亡。

一方面威胁其自身安全,

另一方面也给当地救援带来巨大压力。

那么,

面对个人的无端冒险,

政府该不该有偿救援?

专家认为:虽然公共资源十分有限,但政府的行为除了具有经济属性外,还有政治、社会、法律和伦理的属性,放弃救援有生命危险的公民,不仅会极大地影响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信心,而且会影响良好社会价值的形成,如对生命价值、冒险精神的态度等。

当然,政府是否救援与是否承担救援成本、是否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应该分开认识,特别是关于救援成本分担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解决一些技术难题,使其可以操作。

一方面避免因此导致当事人生活难以为继甚至因惧怕负担高额成本而拒绝被救援。另一方面更要避免“公地悲剧”,不能在鼓励不理性行为、浪费公共资源的同时加重社会的不满。

综合来源:扬子晚报、上观新闻、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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