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研析一起爬山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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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赣刑终44号

案由:故意损毁名胜古迹

裁判时间:年05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号: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年12月29日发布)

导读

三人约好一起爬山,为何会被检察院起诉,案件最后甚至被列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基本案情

年4月份,被告人张甲、张乙、毛某三人约定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即“巨蟒峰”),三人携带了电钻、岩钉(即膨胀螺栓,不锈钢材质)、铁锤、绳索等工具。在攀爬过程中,张甲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毛某和张乙则负责拉绳索保护张甲,三人均借此工具攀爬巨蟒峰。随后三人先后被工作人员劝说并被民警控制。经现场勘查,张甲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经专家论证,三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1.专家意见能否采信。对于三人打入26个岩钉的行为对巨蟒峰造成损毁的严重程度,目前无法定司法鉴定机构能对此鉴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聘请了在地学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四位专家,委托其从专业角度对巨蟒峰的损毁程度给出专业意见,“专家意见”的形成过程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于法有据,可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2.本案损害结果是否严重到足以认定犯罪。三清山于年经国务院批准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巨蟒峰作为三清山核心标志性景观,属于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型资产,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四名专家从地学专业角度认为三名被告的打岩钉攀爬行为对巨蟒峰造成了永久性的损害,加重了巨蟒峰柱体结构的脆弱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专家意见”,认定三名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名胜古迹“严重损毁”。

笔者认为

笔者的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一致。

本案被告人之所以构成犯罪,从主观层面来说,三名被告具有主观恶意,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书中检察院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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