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公诉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
张某明、毛某明、张某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
及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进行一审宣判
刑事诉讼判决
▲刑事宣判现场
被告人张某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毛某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免予刑事处罚。
民事公益诉讼判决
▲民事宣判现场
被告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付出的专家费15万元。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
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