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上诉一案,及上诉人张某明、张某与被上诉人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毛某明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年4月15日凌晨4时左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携带电钻、岩钉等工具到达巨蟒峰底部,打钉攀岩,而后相继攀爬到峰顶。后经现场勘查,张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刑事一审中,法院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张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毛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张某免予刑事处罚。民事一审中,判决三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
向巨蟒峰钉入26个岩钉,对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极其恶劣!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性景观和最核心的部分,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更破坏了名胜古迹。最关键的是,这种损害是不可修复的永久性伤害。张某明等人受到依法惩处,咎由自取。
该案是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的刑事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检察机关针对损毁自然遗迹提起的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所具有的警示意义,不言自明。
巨蟒峰遭受巨大创伤,花再多钱也无法让它回到原样。但是,对破坏者科以赔偿环境资源损失万元的重罚,罚得他们心惊肉跳,他们就会长记性,其他人就不敢效尤。
其实,对名胜古迹的保护,我们并不缺少法律,也不缺少判例。但一些游客总心存侥幸,觉得惩处落不到自己身上,或者认为没什么大不了。于是我们看到,故宫的一个铜缸上曾被人刻下心形图案和两个名字,至于长城的砖上更是被刻得密密麻麻,仿佛不留下名字便是白来一趟。
多年前,中国长城学会副会长董耀会就感叹:“八达岭长城上几乎没有一块砖上没字。”他还讲述了一件事,年,他陪同一位外国元首参观八达岭长城,当时,那位元首的女儿好奇地用手指去摸墙体上的刻字。一时间,他几乎没有心思替元首讲解,只是痛苦地想:“如果那孩子问我这些字怎么会留在长城上,我该如何替国人脸红。”
应该看到,随着法律日趋健全,监督水平大幅提升,在长城等名胜古迹上刻字等现象明显减少,但是,并未绝迹。就在3月24日,八达岭长城景区恢复开放首日,一名游客拿钥匙在城墙上刻字,并拍摄视频上传网络,引发众怒。
对破坏名胜古迹的行为必须零容忍。如果当事人对文物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害,触犯了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应处以罚款,责令当事人赔偿环境资源损失。
回到巨蟒峰损毁案,法官认为,世界自然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作为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性资产,应当受到法律最严格的保护。虽然并非所有的文物都是世界自然遗产或文化遗产,但是每个文物都具有珍稀性、唯一性、易损性等特征,每处名胜古迹都具有科研价值、美学价值、观赏价值,只要破坏它们都应该被追究责任。
巨蟒峰损毁案带给世人多方面的思考。张某明等人获刑并承担数额巨大的赔偿,值得我们每个人引以为戒。正如法院所称,该案的审判意义不仅是对广大公众环境权益损害的填补,更在于唤起全体社会成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增强保护包括世界自然遗产在内的各种环境资源的自觉性,警示、教育他人珍惜资源,爱护环境。
“除了记忆什么都别带走,除了足迹什么都别留下”,这是一家景区对游客的提醒。诚如斯言,无论游览景区还是到名胜古迹一饱眼福,我们都应文明旅游、学会敬畏,爱护花香草绿,敬畏景区风貌,特别是那些名胜古迹,它们属于全人类,谁都没有权利伤害它们。
(文丨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