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记者张聪司法护航让生态文明理念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中国环境报记者张聪

司法护航让生态文明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年在党和国家历史上是极为重要的一年。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描绘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蓝图。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全面系统总结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成就基础上,深刻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在这一年的环境司法报道中,我深刻感受到,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让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环境资源审判护航美丽中国建设有关情况。过去十年,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由弱到强,人民法院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走过了意义非凡的十年。如今,环境资源审判已成为展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窗口和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这一年,从发布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到召开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暨第一次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从专题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到丰富绿色裁判规则,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导向;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健全涉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交易纠纷裁判规则,到提升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力度和效果……我知道,未来还有更多的故事等待被挖掘。新的一年,我期待能报道更多的法治故事,让法律条文变成鲜活司法实践,让生态文明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代表作品

最高法发布二〇二一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和环境司法发展报告

充分发挥环资审判职能作用

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年,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为主线,以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及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完善生态环境案件裁判规则体系

《中国环境资源审判()》指出,年,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案件,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具体来说,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受理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件,审结件。

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共受理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件,审结件。

充分发挥行政审判预防和监督功能,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共受理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件,审结件。

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件,审结件;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件,审结件。

同时,《中国环境资源审判()》显示,为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依法审理涉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司法保护案件,发布“绿孔雀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案等首批7个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明确生物种群及其生存环境司法保护的裁判规则。

年,最高法起草关于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整治和防范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服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召开专题研讨会研究碳排放权交易纠纷司法规则,起草司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指导意见、审理涉森林资源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等;出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意见,召开长江和黄河、大运河、南水北调工程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发布相关纪要及典型案例,推动大江大河等重点流域区域系统保护和治理。

此外,人民法院不断完善生态环境裁判规则体系,出台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及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规定、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等,进一步加强司法政策顶层设计,完善法律适用规则。

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数量呈现普遍下降态势

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统计,全国法院年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收案件,结案件,与上一年相比,收案量与结案量同比下降4.33%、6.15%。

“经对年度件环境资源刑事一审裁判文书的分析,从案件的整体数量、地域分布、分罪名统计、案件质量等角度,观察到环境刑事审判的一些新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共同完成的《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显示,在地域分布上,广西、湖南、云南、江西等生态环境要素富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案件数量居于前列;吉林、辽宁、山东等省份的案件数量在全国排行中有较大程度的前移;西藏、海南、北京、天津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数量仍维持在较低区间。

虽然年度法院审结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数量大幅下降,但山东、江苏、广东、河北、河南等经济大省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数量仍居于前列。“总体上看,环境刑事案件数量呈现普遍下降态势,生态要素的富集程度与自然资源禀赋以及人口等自然指标仍然是影响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案件数量的主要变量因素。”《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认为,客观上,新冠疫情的持续和严格的防控措施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一定抑制作用,制约了相关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发生。主观上,经过近年来不断加大刑事法律手段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运用力度,对于遏制和预防犯罪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比重稳中有升

年是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第六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提供了实体法依据。这一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又有何特征?

“整体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稳中有升。”《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显示,从行使主体来看,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最多,说明行使主体从省、市级政府向县(区)级下沉。从义务主体来看,以自然人为赔偿磋商义务人与诉讼被告的案件共46件,占比65%,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精细化发展方向。

同时,磋商成为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导程序,磋商结案的案件占比逐年上涨,在案件数量和履行情况方面均占优势。在审理的71件案件中,运用磋商程序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67件,占比高达94.37%。磋商失败,欲通过诉讼程序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仅4件,占5.6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优势明显,程序还需优化。”《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建议,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准确释义“绿色原则”规范含义,增强环境立法的补充适用作用,实现“绿色条款”与环境法的有效衔接和对“绿色条款”的补充完善,保障环境保护民事规则协调顺利地运行。

典型案例体现环境资源审判鲜明特色

为全面展示年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最高法还同时发布了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本次发布的15个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各个类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以及环境治理与服务相关领域,所涉生态要素多、保护范围广、程序复合程度高、探索创新意识强,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鲜明特色、专业要求和功能作用。

如,被告人周某荣等二十八人污染环境案,是因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刑事案件。本案中,人民法院对非法生产、倒卖、运输、处置各环节犯罪进行全面追责,彻底斩断横跨浙苏皖三省的精馏残渣非法处置产业链,同时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和从业禁止,充分起到了对环境的预防性保护效果。

再如,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山东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是汽车制造企业生产车辆尾气排放不达标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人民法院创造性地从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抵消超标排放量视角出发,促使被告企业以捐献新能源电动车用于公益事业的方式实现生态修复。

此外,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海晏县某养殖示范牧场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系由青藏高原区域畜牧养殖企业牲畜排泄物外泄损害环境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对于以司法保护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维护大江大河源头生态屏障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助力治污攻坚服务减排降碳巩固生态安全保障区域协同

人民法院十年审结环资案近二百万件

丰富了环境司法裁判规则,推动法律条文变成鲜活司法实践,让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十年间,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5万件,一系列标志性案件载入史册。每一起案件都是一个生动的法治故事,记录着美丽中国建设的法治声音,标注着环境法治发展的时代脚步。”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表示,这些标志性案件,丰富了环境司法裁判规则,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发展,让法律条文变成鲜活司法实践,让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服务大局工作更加有力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十年来,人民法院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攻坚污染防治,守护环境权益。各级法院严惩偷排废水,跨域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突出犯罪行为,依法审理涉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整治等案件,有力维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使绿水青山的“生态颜值”和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同步提升。最高人民法院审结“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案,上海法院审结“洋垃圾”案,江苏法院审结泰州“天价”水污染案等案件,让守护环境权益的法律条文变为鲜活司法实践。

服务减排降碳,应对气候变化。专题研究碳排放权交易纠纷司法规则,起草司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指导意见。各级法院依法严格追究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等违法行为责任。浙江法院审结非法销售汽车尾气“年检神器”案,四川法院建立“绿色金融诉源治理工作站”,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法院签订保护海洋“蓝碳”资源框架协议,以务实举措守护碧水蓝天。

保护多样生物,巩固生态安全。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明确生物种群及生存环境司法保护裁判规则。各级法院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危害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外来物种入侵,丰富生物种群恢复司法举措。云南法院审结“绿孔雀预防性保护”案,四川法院审结“五小叶槭保护”案,江苏法院审结“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案等重大案件,宣示维护生物安全鲜明司法导向,稳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保障区域协同,推动系统治理。主动将环境司法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区域协同发展战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长江、黄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意见,长江流域11+1省(直辖市)、黄河流域9省(自治区)高院分别签署环资审判协作协议,京津冀、长三角、大运河、南水北调沿线等法院共建多层次司法协作机制,服务流域区域系统化保护和一体化发展。

环资裁判规则体系日益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环境公益诉讼案,促使腾格里沙漠污染得以治理,警示更多企业保护环境。此案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组织是否具备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更好保护人民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云南法院审理的“绿孔雀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突破“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观念,采取预防性司法措施,判令案涉工程在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之前停止建设,保护了绿孔雀赖以生存的最后家园。

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清山巨蟒峰”案等环境资源指导性案例26件、典型案例26批件,保护对象涵盖各类环境要素和生态系统。运用案例发布短、平、快的优势,提供及时、具体、操作性强的司法指引,促进裁判尺度统一。

同时,注重经验转化,制定环境污染犯罪、环境侵权、环境公益诉讼等司法解释21部,构建起务实管用、严格严密的环境资源裁判规则体系。立足审判实践经验总结,积极参与民法典、长江保护法等立法工作,推动民法典确立绿色原则,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此外,各地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遵循自然规律,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独有的裁判执行方式,建设系列生态司法修复基地,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

专门化审判组织架构基本建成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及28家高级法院实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三合一”归口,云南、江西、浙江、四川等地法院探索涵盖执行的“四合一”归口机制,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穿到审判全领域、全过程。

“全国法院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已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个,涵盖四级法院的专门化审判组织架构基本建成。”刘竹梅表示,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至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或组织审理,促进惩治犯罪、赔偿损失和修复环境协调统一。

“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统一归口到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有利于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一体贯彻落实生态文明理念,统筹协调、有机衔接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责任,全方位保护生态环境,更加有力地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李明义表示。

同时,人民法院还深入探索多元化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模式,破解环境保护“主客场”问题,推进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提升审判专业水平。

如,江苏推行环资审判“9+1”机制改革,形成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核心、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为依托的集中管辖审判体系。甘肃调整林区法院设置,实现全省重点林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案件审理跨行政区域全覆盖。

各级人民法院还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咨询库,探索有专门知识的陪审员陪审模式。加强司法公开,倾听社情民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调解、协商、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高效便捷满足群众多元化环境司法需求。

如,云南法院在“亚洲象繁育中心”驻地挂牌成立“人象和谐法律服务点”,加强人象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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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司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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