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昕、余燕)12月30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明有期徒刑一年,毛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张某免予刑事处罚,并对张某明、毛某明分别判处罚金10万元和5万元。同时,被告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付的专家费15万元。
据悉,该案发生在年4月15日,张永明等三名被告人系攀岩爱好者,在得知巨蟒峰景点目前还没有人登顶过,便通过